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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工人研究“论坛综述
        2010-08-09

 

 

中国社会学会2010年年会劳动关系与工人研究论坛,于725在哈尔滨举办。论坛以“中国劳动关系调节的道路与工人权利保护”为主题,收到相关论文30篇,来自全国的与会人员进行了热烈而有益的研讨。由于论文和发言的内容十分广泛而难以详加论列,现把研讨中比较集中的内容综述如下。

 

 

 

一、工人问题的演进是否走到了一个拐点

 

    2009年的论坛,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讨论了相关问题。一年过去了,本次论坛的举办已值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论坛首先对一年来工人问题的演进进行了回顾,特别围绕今年富士康工人自杀、南海本田工人罢工等系列事件展开讨论。

讨论者认为,富士康多起员工自杀事件,反映了新一代制造业工人权益诉求的直接、公开、多样等非传统的不确定性。本田、昆山、北京等地的罢工,反映了工人诉求超出企业、地区而跨地域的呼应和联系,社会反响异常强烈。因此,有必要追问,我们有行政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机制,为什么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工人不选择这些途径,而选择自发解决矛盾的办法?基本原因是,在多元权益主体形成和互动的背景下,自上而下行政化规制的主导缺失自下而上多种社会化权利的建构。进而言之,无论是国家的劳动立法,还是政府的劳动管理,抑或是企业的劳动控制,都应该考虑劳动者的主体性需求和社会的自治性功能,在上述两方面的互动和平衡中才可能求得劳动社会问题的化解。

本田接纳了工人关于工资的诉求,并且通过与工人协商达成了工资协议,就避免了冲突的升级和再次发生。而对工人改选工会的诉求还没有明确的回应,这就留下了隐患。富士康集团单方决定涨薪,这可能会暂时平息事态,由于涨薪没有启动协商或共决程序,工人仍然没有得到依法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共决权,矛盾并没有纳入制度化、常态化的解决渠道。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如河南的平顶山、江苏的昆山和无锡等地,动用警力回应工人的和平诉求,并不表明行政主导有力量而暴露出其无能力理性解决劳动社会事件的缺失。

2010年春夏劳动社会事件连续发生,是否表明工人的主体性认知和行动走到了一个拐点?讨论者认为,这并不取决于工人的选择而取决于行政主导的规制如何面对,能否以此为契机构筑群众维权的社会权利基础。如果结果是肯定的,就可能有助于工人问题的良性缓解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二、工人问题的实质是劳资关系问题

 

    讨论者对劳动社会事件的性质进行了讨论。有心理学家把富士康工人问题归结为个体心理问题,与会人员则认为其实质是劳资关系问题。

深圳大学徐道稳认为,对待富士康事件,心理学家习惯从自杀者个案出发分析其家庭史和生活史而得出自杀的个体原因,而忽略了该群体的生存境遇和社会特征。他们于今年520日至27日对该企业工人的调查和访谈表明,员工的个体因素对心理压力和生活满意度几乎没有影响。应该从员工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中去寻找影响他们心理状态的“社会事实”,富士康员工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时间和空间问题。在时间上,没有休闲;在空间上,没有交流。员工不是被作为人力资源,而仅仅是创造剩余价值的机器。企业必须转变管理理念,政府则应当摈弃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戴建中详细介绍了富士康的工时、薪酬等制度,分析了企业利润对员工收入的挤压,认为传统的劳资管理原则和制度已经被质疑、被挑战。

至于本田事件,北京师范大学赵炜认为,制造业特别是汽车制造业是劳资冲突最易发生的行业和产业。以往我们对工人问题的研究注重企业、区域,实际上行业和产业的视角更有解释力。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汽车工业被完全置于全球化市场中,以精益生产为代表的管理模式很快推广到汽车制造产业链上的所有类型企业。她做的实证调查表明,在中国多数汽车企业中对精益管理模式的引进是简单而片面的,放大了控制方面的内容,而忽视了工人参与。加之国有企业的职工参与的传统被放弃,工人被置于完全的、单向的控制之下。尽管工人享有相对较高的工资,但过长的劳动时间、繁重的工作压力和被重重控制下的劳动过程,都加剧了工人的不满。

 

三、工人问题不限于劳资两方还涉及劳资政“三方”

 

与会人员认为,前述劳资矛盾的发生,还有着外在的环境和条件。其中,地方政府的作为尤其重要,直接影响着劳资关系的状况。国际劳工组织一直把政府、企业、工人和工会作为“三方”来制订劳工标准和推动其实施,是有道理的。

浙江大学冯钢介绍说,浙江的地方政府懂得“放水养鱼”,给企业劳资双方能够提供工资协商的空间,温岭的行业工资协商之所以有名并且能够推广便源于此。而有的地方政府则不行,那就会产生企业劳资双方联合起来与政府博弈,创造劳资协商的前提条件。与会人员认为,经济学家担心工资协商诱发劳动者提高要价,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平衡,以至造成工会对劳动力价格的垄断,甚至导致工资刚性而失去市场需要的弹性。而目前中国的问题是,劳动力的价格在市场中除企业主导外还存在政府的干预,这本身就是一种垄断,已经造成相当程度的失衡和无弹性。其中包括垄断行业的工资居高不下,中小型企业的工资没有提升空间,非正式编制员工工资长期低迷且没有社会保障,比较“正常”的单位的工资也缺乏激励作用或共担风险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石秀印提出了工人工资收入的双层级差现象。外来农民工工资低于户籍城镇工,户籍城镇工低于当地政府干部。资本借助于生产资料拥有对工人的权力,地方政府借助于公共资源而拥有对居民的权力。资本借助于生产资料、劳动力等的经营而获得经济收入,地方政府借助于对公共资源的拥有、对制度政策的制定而获得财政收入。如果这些收入的分配缺乏公正性,就会造成工人并非劳有所得,农民工更是酬难抵劳。总之,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公共财政收入等有可能造成剥夺,如果出现剥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政治和经济核算。广东机电学院的曾贱吉以高等学校为例指出,我国高校分配中行政人员优于教学人员的分配制度一直没有得到扭转,教师的待遇与贡献不能很好地匹配,也与政府的不当行政控制相关。与会人员认为,如果说在工业化国家政府在劳资之间是居中协调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则要防范政府对自身和企业的偏袒,更加注意对工人权益的保护。

 

    四、工人问题不但涉及劳资政“三方”还受到更多因素制约

 

    在进一步的讨论中,与会人员认为,工人问题不但涉及劳资政“三方”,还受到历史发展、地理环境、制度体制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因此尊重多元社会主体的参与特别是工人和工会的参与才能够化解矛盾。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冯同庆论述说,研究工人问题可以考察他们的生存状况指标,还应该考察相关的环境约束指标、劳工标准指标、经济增长指标、社会发展指标、政治绩效指标等。而这些指标之间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像上个世纪70年代末,在全国最好的化工企业里多数人面有菜色,那是因为一些卫生安全指标没有达标,并延续至今;80年代,东南沿海粗放甚至野蛮管理的工厂中,工人却在认真地劳作;90年代,太行山脉众多的窑场粉尘蔽日,工人却与窑主一起抵制关闭;进入新世纪,我在全国最好的两个矿山下过井,而井下的粉尘浓度指标远远达不到国家标准;而现在众多的根本就不注册的中小型企业,其中工人的状况更是与上述劳工标准距离甚远。相互冲突的指标背后是不同权益主体在改革开放中认知和行动的不同动机和目标。通常,其被纳入到行政主导和社会参与的体制中。由于行政主导体制不能有效接纳工人和工会参与,劳工标准的制订要么虚高要么过低,常常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有可能扩大和深化矛盾。把涉及工人的生存状况指标、环境约束指标、劳工标准指标、经济增长指标、社会发展指标、政治绩效指标等真实而不是虚假地协调好,仅靠行政主导是万万不能达至的。湖南大学谢玉华、潘晓丽、张媚研究了集体谈判的影响因素,认为劳资之间的谈判实际上会涉及体制层面(政治体制、法律机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协会、社会文化道德等)、组织层面(企业经济效益、雇主思想意识、企业所有制、企业所在行业差异等)、工会层面(工会的代表性、工会成员意识、工会主席素质、谈判代表素质、地方工会作用等)、雇员层面(劳动者力量、劳动者认同、维权意识、知识素质等)诸多指标的制约。

长春理工大学卜长莉指出,目前中国劳工关系还缺乏“市场化劳工关系”需要的法律、制度、习惯等规范等,因此往往出现妨碍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象,导致上述规范形式与运作分离,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关系失衡,工会与劳动者脱离。中共中央党校刘洪明、晏荣则介绍了瑞典的经验,认为市场经济下各种利益主体的形成是不可避免的,由此产生利益冲突也是自然的,瑞典劳资双方的共同解决劳资纠纷制度、共同管理劳动力市场制度、共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制度、雇员投资企业的参股制度等使各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体现多元社会主体的诉求,进而实现社会公正,值得中国借鉴。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徐小洪、中国政法大学游正林、广州大学谢建社、辽宁社会科学院李晓南、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段婷婷、吉林大学的方世勇和杨艳萍、黑龙江省工会干部学院谢巍和王珏等,分析了中国工会社会角色的内在矛盾、行为选择方式的矛盾,指出应该实现从“福利工会”向“维权工会”的转型,注重企业工会、产业工会、区域工会之间的协同。东北大学的李月娥和李坚、华南农业大学的杨正喜还提出,政府应该正确认识劳工NGO、公益性组织的积极作用,以弥补目前政府监管和服务功能的不足。

 

     五、工人问题的解决不宜积累对立而宜通过协调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重视劳资关系状况和建立相关的协调制度十分重要,而且对正确认识和合理解决今年以来频发的劳动社会事件会有助益。大家围绕解决劳资问题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有论者强调了工人阶级形成的重要意义,有论者则强调劳资合作的至关重要,都认为应该通过适宜的制度建设使劳资之间不是积累对立而是可以相互协调。

上海行政学院刘建洲以农民工为研究对象,发现阶级话语的消逝导致了农民工问题表述中的“去政治化”与“政治化”的并存,造成农民工的阶级形成历程中“能指”与“所指”的尴尬错位、“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的巨大张力;国家意识形态对农民工的话语建构,一方面具有遮蔽现实、充当社会水泥的功效,另一方面这种建构因不得不以乌托邦为参照系而构成了一种对意识形态所建构的现实的迂回批判,反过来为农民工及其后代对自身的处境予以反思性认识提供了一面镜子;打工文化的兴起,为农民工的阶级形成,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文化资源。上海大学的郭禹芊寻从“体制外身份认同”的视角,揭示了农民工身份的阶层等级差别认同。她分析到,目前关于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研究,大都立足于宏观层面和制度背景,认为“城里人”与“乡下人”的差别仍然存在;根据本人的个案访谈和亲身经历,农民—城市人的分类是学者想当然的结果,农民工有自己独特的分层认同体系即穷人与富人,而并非城里人与乡下人;而且,他们并不甘于穷人的地位,希图努力发展成为富人;如果农民工这种认同没有相应的缓释的渠道,中国的城市化将面临极大的危机。福州大学的甘满堂认为,在“工荒”的大背景下农民工主要通过自主流动来实现经济待遇的提高,所谓“刘易斯拐点”并非能够自发实现,而是中国新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以“工荒”为标志反映了中国新工人阶级意识的觉醒。北京大学的苏熠慧从布雷弗曼的“概念”与“执行”出发,考察雇主与家政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博弈。她认为,雇主旨在将自己的身心分离,通过购买家政工的身体来代替自己的身体“执行”头脑中的“概念”。并通过时间规训、全景监视和情感管理来获得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权。而家政工为了避免身心分离,也采取“跳槽”、讨价还价、搭建“前后台”等方式来夺回对劳动过程控制权。家政工可能通过自己搭建前后台来重新获得情绪管理的自主权,也可能自主地放弃劳动过程的控制权。

有论者从非阶级的视角研究农民工、工人等问题,强调劳资合作的意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卢国显根据对农民工调查的统计数据,修正西方社会学关于社会地位差距是社会距离产生的重要原因的观点。认为城市低收入层市民与农民工之间存在就业竞争,城市高收入层的市民比低收入层市民更加同情农民工,与农民工保持较小的社会距离。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张明认为,农民工的行为选择具有情境化的特点,即在不同社会情景影响下表现出“关系化、“类别化双重特性。这个群体正从“生存型”逐渐转为“发展型”,是一群市民化意识业已萌芽的社会群体。建立一个符合其特点的社会支持模型,能够更好的维护农民工权益,帮助他们融入城市社会。宁波市委党校的杨黎源、北京工业大学的刘金伟,都指出了农民工权益受损甚至被歧视的现象,认为如果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对于城市的职业融入,将会大大缓解由此产生的劳动社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刘道强研究了美国企业工会选举的相关法律,发现劳资谈判中比工人罢工权和企业闭厂权更为重要的是工会谈判资格的获得。他介绍说,法律关注的是劳工组成一个真正的群体而不仅仅是一个反对派系,工会选举体现了雇员意志并授权工会进行谈判,因此工会排除了任何可能动摇其作为特定谈判单位的唯一机构的地位的可能性,这种地位对雇主至少有一年的约束力,在这期间雇主必须与该工会谈判,一年后雇主也必须继续谈判,除非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工会的代表性。被授权确认的工会如果在提出谈判要约后雇主拒绝谈判,工会才可以组织罢工而且不必担心遭到不公平劳动行为的起诉。一些国际研究说明,劳资关系的状况及其协调程度与政府相关。湖北经济学院的巨英、嵇雷介绍了英国劳资关系的变革,认为二战后法团主义阶段的政府将劳资天平偏向工会,撒切尔夫人执政时市场个体主义阶段的政府将劳资天平偏向资方,那么新工党执政后“第三条道路”阶段的政府则试图平衡长期失衡的劳资力量对比,以一种独特的创新的方式修正了产业关系的制度和实践,既未恢复老工党政府下强大的工会力量,又对保守党政府自由放任政策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并且以“社会合作伙伴关系”来证明这一制度的合理性。西南财经大学迟超的研究表明,在国际范围企业年金已经发展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相关主体博弈的层面也从劳资集体谈判发展到国家对模式主导方案的出台。工会的统一程度、年龄构成、与政府关系的模式等,对能否实现其中劳资之间的双赢有重要影响。

 

                                                       (合欢)